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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新广告法》你必须知道这些.....最高罚款可达百万!
2018-04-11 08:44:24

        新的广告法2015年9月1日施行至今已快两年。此新法修改的幅度较大,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、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。小编综合整理了与金融互联网等行业相关的新法解读,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:

 

广告极限用语
新广告法实施后,广告里再有这些词,罚款二十万起!

 

1、「」    最、最佳、最具、最爱、最赚、最优、最优秀、最好、最大、最大程度、最高、最高级、最高端、最奢侈、最低、最低级、最低价、最底、最便宜、史上最低价、最流行、最受欢迎、最时尚、最聚拢、最符合、最舒适、最先、最先进、最先进科学、最后、最新、最新技术、最新科学 

 

2、「」    第一、中国第一、全网第一、销量第一、排名第一、唯一、第一品牌、NO.1、TOP1、独一无二、全国第一、遗留、一天、仅此一次(一款)、最后一波、全国X大品牌之一、销冠(需住建委证明方可使用) 

 

3、「级别」    国家级、国际级、世界级、千万级、百万级、星级、5A、甲级、超甲级 

 

4、「极限词语」    顶级(顶尖/尖端)、顶级享受、高级、极品、极佳(绝佳/绝对)、终极、极致、致极、极具、完美、绝佳(极佳)、至、至尊、至臻、臻品、臻致、臻席、压轴、 问鼎、空前、绝后、绝版、无双、非此莫属、巅峰、前所未有、无人能及、顶级、鼎级、鼎冠、定鼎、完美、翘楚之作、不可再生、不可复制、绝无仅有、寸土寸金、淋漓尽致、无与伦比、唯一、卓越、卓著 

 

5、「稀缺」   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、绝版、珍稀、臻稀、稀少、绝无仅有、绝不在有、稀世珍宝、千金难求、世所罕见、不可多得、空前绝后、寥寥无几、屈指可数 

 

6、「独家」    独家、独创、独据、开发者、缔造者、创始者、发明者

 

7、「首/家/国」    首个、首选、独家、首发、首席、首府、首选、首屈一指、全国首家、国家领导人、国门、国宅、首次、填补国内空白、国际品质 

 

8、「黄金」    黄金旺铺、黄金价值、黄金地段、金钱、金融汇币图片、外国货币 

 

9、「品牌」     中国驰名商标、大牌、金牌、名牌、王牌、领先上市、巨星、著名、掌门人、至尊、冠军、王、之王、王者楼王、墅王、皇家 

 

10、「」    世界领先、(遥遥)领先、领导者、领袖、引领、创领、领航、耀领 

 

11、「虚假」    史无前例、前无古人、永久、万能、百分之百 

 

12、「权威」  特供、专供、专家推荐、国家xx领导人推荐、使用人民币图样(央行批准除外)

 

➡【风险识别】《广告法》第9条 广告不得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。

【法律后果】  广告主: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处20万-100万罚款,并可处以资格罚,如吊销营业执照,1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; 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: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。

 

➡【风险识别】 《广告法》第11条第2款 广告使用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,并表明出处。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,应当明确表示。

【法律后果】  广告者:违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 

➡【风险识别】 《广告法》第25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,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,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
(一)对未来效果、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,明示或者暗示保本、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,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二)利用学术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专业人士、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。

【法律后果】 广告主: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处20万-100万罚款,并可处以资格罚,如吊销营业执照,1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; 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: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。

 

➡【风险识别】《广告法》第44条  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,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。 利用互联网发布、发送广告,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。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,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,确保一键关闭。

【法律后果】 广告主: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 

➡【风险识别】《广告法》第28条  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,构成虚假广告。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虚假广告:

(一)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;

(二)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规格、成分、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,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;

(三)使用虚构、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;

(四)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;

(五)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。

 

【法律后果】

第一,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

 

广告主:关系消费都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承担侵权责任,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无关的虚假广告承担公权责任; 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:关系消费都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,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或者作推荐、证明的,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。

  

第二,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

 

广告主:一般情节,责令停止发布广告、消除影响;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,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、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,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。 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:一般情节,没收广告费用,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,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,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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